
第1条(目的) 本方针的目的是规定公告业务及程序和公告信息管理等所需的事宜,确保本公司的所有公告信息可以按照有关法规,准确、完整、公平、适当地公告,防止员工的非公平交易。 第2条(适用范围) 除非法令、有关规定或章程特殊规定,否则公告业务的执行及公告信息的管理事宜全部依照本规定规定。 第3条(用语定义) ① “公告信息”指可能影响投资商做投资判断的本公司的经营和财产等事项,包括《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业关联法律》(以下简称“法”)及其法律施行令(以下简称“令”)、《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员会”)的证券发行及公告等关联规定》(以下简称“发行公告规定”)《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价证券市场公告规定》(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及其关联信息。 ② “公告文件”指为了发布公告信息而提交的举报和报告材料(包括电子文件),以及附带的文件。 ③ “公告管制制度”指按照本公司内部有关组织的特定管制程序管理公告信息的所有业务活动。 ④ “公告管制组织”指依照本规定创建、收集、研究公告信息, 编制、审批公告文件等,执行公告关联业务的代表理事、公告负责人、公告负责部门及公告信息创建部门。 ⑤ “公告负责人”指受代表理事任命,实质性总管本公司的公告业务,且依据公告规定第88条第1项,在交易所登记成为公告负责人的人员。 ⑥ “公告负责部门”指依据本公司的业务和职务制度规定,负责本公司公告业务的部门。公告负责部门必须下设2名以上按照公告规定第88条第2项规定,在交易所登记成为“公告负责人”的员工。 ⑦ “事业部门”指执行与发布本公司公告信息有关业务的部门。 ⑧ “定期公告”指按照法律第159条、第160条、第165条和法令第168条、第170条,发行公告规定第4-3条、公告规定第21条规定,把本公司的事业、财务现状及经营业绩等所有企业内容事项制成业务报告、半年度报告书和季度报告书提交给金融委员会或交易所。 ⑨ “随时公告”是主要经营事项公告,指按照公告规定第7条的规定,向交易所申报或公告影响投资决意的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或决定内容等。 ⑩ “公允公告”指本公司选择性地把非有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公告信息或尚未到达公告时限的信息等提供给特定人员时,依照公告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及交易所公允公告运营标准,向交易所发出公告,让普通投资商同时(或在选择性提供给特定人员之前)获知有关信息的行为。 ⑪ “调查公告”指依据公告规定第12条规定,应交易所要求发布的确认与本公司有关的传言和报告是否属实或有无重要信息的公告。 ⑫ “自律公告”指除了第9项随时公告事项以外,本公司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产及投资商的投资判断造成严重影响,或判断有必要公布非义务公告信息等时,依据公告规定第28条及其施行细则第8条,向交易所发布的公告。 ⑬ “发行公告和主要事项报告”指按照法第119条、第121条至第123条、第130条、第161条,令第120条至第122条、第137条、第171条、发行公告规定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7条、第4-5条、第5-8条至第5-10条、第5-15条规定,把有关法规中的证券募集•出售或合并、分割、营业转让等本公司的组织变动或产权股认购•处理等事项制成报告书,提交给金融委员会的行为。 ⑭ 除非本规定中特殊规定,否则本规定中使用的用语全部遵照有关法令和规定中使用的用语示例。